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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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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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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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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 2020-113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2),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张建均、张翌晨拟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23%(含本数),即张建均拟转让不超过1,900万股 (含本数),张翌晨拟转让不超过850万股(含本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23% (含本数)给张建均、张翌晨合计持有100%份额的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同时张建均、张翌晨与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表决权委托于张建均。

一、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张建均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 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进展的告知函》,张建均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0 年12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转了1,6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76%) 股票给张建均、张翌晨合计持有100%份额的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阿巴马元享红利23号),同时张建均、张翌晨与阿巴马元享红 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张建均转让计划的转让数量已过半。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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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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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转让均价
(元/股)
转让股数
(万股)
转让比例(%)
张建均 大宗交易 2020.12.29 6.30 1,523 1.2328
张建均 大宗交易 2020.12.30 6.30 80 0.0648
合计 -- -- -- 1,603 1.2976

2、本次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公元塑
业集团
有限公
合计持有股份 465,296,370 37.66 465,296,370 37.6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65,296,370
37.66 465,296,370 37.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张建均 合计持有股份 19,629,144 1.59 3,599,144 0.2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629,144
1.59 3,599,144 0.2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卢彩芬 合计持有股份 168,480,000 13.64 168,480,000 13.6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8,480,000 13.64 168,480,000 13.64
张炜 合计持有股份 104,171,900 8.43 104,171,900 8.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042,975
2.11 26,042,975 2.11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128,925 6.32 78,128,925 6.32
卢震宇 合计持有股份 11,232,130 0.91 11,232,130 0.9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08,033
0.23 2,808,033 0.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8,424,097 0.68 8,424,097 0.68
张航媛 合计持有股份 9,000,000 0.73 9,000,000 0.7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50,000
0.18 2,250,000 0.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6,750,000 0.55 6,750,000 0.55
张翌晨 合计持有股份 8,594,928 0.70 8,594,928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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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594,928
0.70 8,594,928 0.7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王宇萍 合计持有股份 5,410,000 0.44 5,410,000 0.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410,000
0.44 5,410,000 0.44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卢彩玲 合计持有股份 5,379,400 0.43 5,379,400 0.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79,400
0.43 5,379,400 0.4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郑超 合计持有股份 3,900,000 0.32 3,900,000 0.3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00,000
0.32 3,900,000 0.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阿巴马
元享红
利23 号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6,030,000 1.3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16,030,000 1.3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801,093,872 64.85 801,093,872 64.8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9,310,850 43.66 539,310,850 43.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261,783,022 21.19 261,783,022 21.1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乙方:张建均

丙方:张翌晨

  1. “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将保证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

表示,以巩固各方的共同控制地位。

  1. “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各方将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 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 (1) 共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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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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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5)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 (6)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7)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8)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9) 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各

  • 方中的 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会及/或董事会 会议 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0) 共同行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的其他职权。

  1. “一致行动”的延伸

  2. (1) 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3. (2) 为避免歧义,若一方未被指派为公司的董事,则其不承担在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的义务。但其应促使其推荐的董事会成员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义务。

  5. 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解除

  6. (1) 各方在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

  7. 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随意变更。

(2)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将在各方持 有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公司实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若本协议条 款与届时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则应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3)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张建均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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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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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委托权利):

(1) 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 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 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其股权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3) 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 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档(“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 表决权;

(4) 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 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 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合计持有本产品【100.00】%的股权对应 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 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 有【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 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 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 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 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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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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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 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签 名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该等损失不在补 偿之列。

二、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交易属于张建均和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 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事项与此前已披 露的计划一致,转让数量已过半。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张建均提供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 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

  • 3、《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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