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R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54662_rns_2021-04-26_38fde51b-9e16-4340-9f45-385aa0973e2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5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及对外 担保事项: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 资; 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 则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 1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 (包 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 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 资);若 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需分期投入, 则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资产出售或 购 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 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若一次资产处 置行 为需分期支付价款,则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 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下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下同)、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下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的权 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 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5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借贷、购销等 重大经营合同的审批(对外担保合同除 外)。若公司就一项交易需签订多个合 同, 则该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过前 述比例。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单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及除需股东大 会 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上述限额的交易及对外担保 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如果某项交易 及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以上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 及对外担保事项仍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决定。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发生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5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上述(一)规定的“收购 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上述限额的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5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