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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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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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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 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 作,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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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下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下同)、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下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的 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1.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上述(一)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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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对外担保 的批准权限以债务本金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决定。

董事会履行以上(一)至(五)项权限时,还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对超过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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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 董事长应回避审批,如关联交易金额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可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 经理权限的直接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 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或绝对 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或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 关的合同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 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年半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及每年 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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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发出 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 数据送达所有董事。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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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 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 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一)投资决策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议案: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由公司人事部门和提名委员会考核,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财务预决算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订公司年度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重大事项有关议案:董事会对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内容进 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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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条 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在表决作出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时:第(六)、(七)、(八)、

(十)、(十 二)项必须有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余事项经董事 会 1/2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三)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四)根据决议不同内容,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序执行。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涉及关联董事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系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时,该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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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 的理由;

  •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3、会议议程;

  • 4、董事发言要点;

  •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 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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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