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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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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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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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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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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员工的积极性,通过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加强公司凝聚 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 绩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公司目 标达成的紧密结合,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等。
第四条 考核机构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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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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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董事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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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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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考核指标及标准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 2021-2022 年的两 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分别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具体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2018-2020 年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2、以2018-2020 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2018-2020 年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以2018-2020 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并购等行为,业绩考核指标值则以扣除前述事项产生 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 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解锁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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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间为每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前一会计年度,每年度一
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 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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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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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事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以在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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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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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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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第九条 考核结果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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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结束后,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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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结束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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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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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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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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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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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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