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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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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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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 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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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 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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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 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 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 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 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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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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