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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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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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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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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9 年4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9]1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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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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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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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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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其他专业委员
会。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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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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