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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an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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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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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
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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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地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
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
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
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占用资金、占用资金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组员;成员由财务部、 内部审计部和证券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 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 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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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的监督机构,按照有 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 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每季度末须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现象发生。公 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若发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立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占 用即冻结”程序,即冻结大股东持有公司的相当股份,或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 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限期偿 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并召开董事会,制定解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需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
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议相关权力机构予以罢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
司利益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经
济赔偿处分;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并动议免除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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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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