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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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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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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化运 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 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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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颁发并适用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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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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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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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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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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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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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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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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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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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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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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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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