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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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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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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 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 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 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 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 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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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 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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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 (三)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 (四)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 等进行审查;

  •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

  •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 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 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除本议事规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的事项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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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 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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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 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 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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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 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会议议程;

  •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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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 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 (三)公司财务报表;

  •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

  • 记录;

  •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 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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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并可建 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应由 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应由召集人本 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 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报 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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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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