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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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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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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中小企业 板诚信建设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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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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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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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
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
-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
-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
3、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
面和系统的培训。
-
4、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
5、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
1、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
-
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 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
2、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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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 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 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
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 流、合作关系。
-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
-
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5、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
-
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
6、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
-
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公司网站和其他有关网站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和互动平台开设与维护、信息资料的更新等。
-
8、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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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受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时间 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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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并对证券、法律等相关知
-
识有一定的了解;
-
3、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
4、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一般的信息披露文稿。
-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
-
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主要活动
-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
报告说明会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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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模式及变化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股东大会, 网站,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
1、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
2、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 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3、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
4、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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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 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 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 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6、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
-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
作。
-
2、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当安排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2)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
-
务;
-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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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
议情况进行报道。
-
4、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网站
-
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开设投资
-
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
-
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上开设论坛, 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 回答有关问题。
6、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 问题。
-
7、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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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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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但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
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
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 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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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也 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5、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 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 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
7、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
-
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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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 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
1、公司应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 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
-
3、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不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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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
前知会上市公司;
-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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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 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 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记者和投资者 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考察费 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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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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