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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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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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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 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永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 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 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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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管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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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 其职权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 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 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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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 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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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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