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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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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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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 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 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
- 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
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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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三年,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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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
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 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 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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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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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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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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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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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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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以下的主 营业务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对外担保 合同)的审批;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的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 销和其他资产处置)的审批;决定单次和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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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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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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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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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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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 (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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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 (二)总经理不在时,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组成。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两个月召 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 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有必 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 会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传送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 会议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时, 总经理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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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若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 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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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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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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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聘任或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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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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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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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 数额,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根据规定数额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或分管副 总经理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成立投标小组,制定工程招标文件,评估 并确定投标单位及其施工方案,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招标;招标结束 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派专人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 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总经理报告;工程竣工后,组织人员严格 按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五章 总经理职责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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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年终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总 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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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 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 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
(一)总经理不得提名其亲属(直系、旁系亲属,下同)在公司领 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办公室、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借贷、担保等行为;如有发生 经营行为,应予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 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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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 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 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 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所获得的利 益,必须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按总经 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应 加强请示汇报,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应条款如 与本细则冲突,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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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
施。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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