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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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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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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1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董事,以及公司全体监事、全体非董事高管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四方监管协议签署背景

根据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永高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临时)决议和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规定用途,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 司(下称“天津永高”)进行增资,增资款项22,521.46万元仅用于公司募投项 目之一的“天津年产5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下称“天津项目”)之建设。 该项增资,2012年3月2日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天健深验”〖2012〗5号)予以确认。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甲方)与天津永高(丁方)、持续督导机构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 或称“首创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乙方或称“中行黄岩支 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为_3961 6090 0177_,截止2012 年3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 22,521.4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实施甲方募投项目即天津项目时存储、使用募集资金之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对该帐户募集资金,丁方可在报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甲、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丁方专户中的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持续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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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志勇、杨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在甲方同意情况下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丁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即 2013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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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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