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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Dec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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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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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2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1]1805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18.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 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评估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发行登 记及上市初费等费用人民币4,132.40574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85,867.5942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1]3-71号《验资报告》。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黄岩支 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黄岩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黄岩支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黄岩支行”)开设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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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这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临时)决议,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 “首创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和以上四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

1、公司在工行黄岩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7 0311 2904 5277 710, 专户余额为35,17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岩年产8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行黄岩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749 0323 3910 702,专户余 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岩年产8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行黄岩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519 6033 2765,专户余额为 29,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天津年产5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建行黄岩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300 1662 2000 5301 0425, 专户余额为6,393.59425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首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首创证券应当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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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首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首创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首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六七、刘志勇可以随时到专 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首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首创 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首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首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首创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将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之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专户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首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首创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首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 者首创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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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首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首创 证券持续督导期(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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