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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Oct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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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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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为龙湖集团供货的授权经销商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高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永高股份对为龙湖集团供货的授权经销商提 供担保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管道业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永高股份有 限公司与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龙湖”)达成《龙湖集团 2020-2022 年度塑料管材供货集中采购协议》。因公司与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湖集团”)合作模式为甲指乙供,需公司授权相应的经销商为龙 湖集团下属各城市项目公司和龙湖集团委托的承包商进行供货及相关服务。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龙湖 集团的授权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 授权经销商在与龙湖集团下属各城市项目公司和龙湖集团委托的承包商履行项 目合同义务(含服务及其质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为 2 亿元,担保期限 为公司与龙湖集团 2020-2022 年度集采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担保对象:担保对象为永高股份提供给龙湖集团下属各城市项目公司和 龙湖集团委托的承包商的相关授权经销商,经销商需资信较好,且被担保的经销 商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70%。公司仅对确属于由公司生产的产品及其质量和依约确 属应由公司履行并由公司书面授权或同意由相关授权经销商履行的项目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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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含服务及其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对象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担任。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3、担保额度:公司为授权的经销商与龙湖集团及龙湖集团相关企业签订各

  • 项目合同担保的总额度为 2 亿。

4、反担保:经销商需提供永高股份对其担保额度等额的反担保,反担保采 用房产抵押、动产抵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形式,需办理抵(质) 押登记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公司为经销商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 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5、担保期限:永高股份与龙湖集团 2020-2022 年度集采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

6、监督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公司章程、协议约定等,对经销 商实施保前审查、保中督查、保后复核,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35,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338,247.09 万元的比例为 10.35%。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 119,65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338,247.09 万元的比例为 35.37%。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54,6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338,247.09 万元的比例为 45.7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也没 有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等事项。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管道业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 有率,同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龙湖集团供货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授权经 销商提供担保,对公司生产的产品及其产品质量依约确属应由公司履行并由公司 书面授权或同意由相关授权经销商履行的项目合同义务(含服务及其质量),公 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公司将要求经销商提供等额反担保,有效控制和防范 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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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经销商提供担保是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管道业 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为经销商担保的同时经销商向公司提供等 额反担保,且审批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龙湖集团供货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授权经销商 提供担保。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为授权经销商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永高股 份此次对为龙湖集团供货的授权经销商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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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为龙湖集 团供货的授权经销商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一鸣 潘 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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