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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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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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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 号,自2003 年5 月1 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
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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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且人员不得少于3
人;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
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
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
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上岗必
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后续教育应达到每人每年脱产专业学习六十学时以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
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
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
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
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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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经营,以保持客观
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
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
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
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
施;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
设;
(三) 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四)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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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 组织实施公司审计业务,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和上级部门下
达的审计事项。
(八)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程序、办法以及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
的账务、资料,包括:
-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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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并督促落实;
(二) 可以随时调阅、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盘点被审单位(部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
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三)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四) 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 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
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有关领导。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
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八)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提
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和通报;
(九) 责令被审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部门)
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责,审计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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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
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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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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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臵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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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定
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二)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定
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天
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审计的,可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审计人员认
为自己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
回避申请,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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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
事项进行有关的情况介绍。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
的情况。内部审计人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
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
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且富有建设性;
(七)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计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 个工作日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审计组,逾期
未函复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函复意见一
并报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函复意见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同意
审计结论或无重大异议,且审计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可以处理的,按审计认定的事
实、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签署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对于审计结论有重
大异议的,审计部负责人应与总经理就该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长签署书
面意见。审计组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
(八)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
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
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申诉;
也可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
期限可适当延长,审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异
议期间审计决定不中止执行;
(九)审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
续审计和复查;
(十)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审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十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或法务人员参与、做进一
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环境保障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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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
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部或审计人员;需要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
要的工作时间;
(三)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
件应予以保障;
-
(四)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
(五)对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
第三十六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七)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八)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
(九)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 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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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3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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