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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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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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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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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福州 西安 南京 巴黎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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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2013 年5 月16 日在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2 号公司总部 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 的《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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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 年4 月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永高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3 年5 月16 日上午 9:30 在台州市黄岩经济开 发区埭西路2 号公司总部二楼大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张建均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6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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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2 年度财务决算及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4、《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5、《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6、《公司关于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 7、《201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

  • 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 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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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吕秉虹 梁作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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