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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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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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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易盛”)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成都新 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371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 慎判断的原则,对《关注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核查,形成如下独立 意见。
问题一、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以产品研发为核心,研究开发领域专注于光 模块、相干光模块和硅光子技术在光模块领域中的应用。本次交易的 3 名主要 交易对方分别担任标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工程副总裁和核心工程师。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研发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的 人员构成情况、核心研发团队背景、技术来源、最近三年研发投入、主要研发 成果及取得的发明专利等,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你公司的研发现状及产品布 局等,说明本次收购的必要性以及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取得标的公司 100% 股权后,拟采取的维系标的 公司人员稳定及研发能力的具体措施,并分析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或持股 5% 以上股 东、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投资关系及其他利益往来。
(四)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资金、技术、人员等往 来,如是,请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标的公司在硅光子芯片设计应用于光模块的技术方面
具有领先的优势,并且与其主要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本次收购 后,可快速获得标的公司在硅光子芯片技术应用于光模块方面的经验,参与硅 光子芯片技术应用于光模块的市场竞争,拓展更丰富的产品矩阵,在应对行业 技术不断升级迭代的挑战中,顺应光模块市场发展趋势,在技术互补、未来产 品布局以及客户服务能力层面具有协同效应,因此本次收购具有必要性。
公司已与标的公司共同制定针对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 现金激励计划,未来将制定和实施更多的激励计划,并且拟建立在人力资源、 市场、生产、研发方面的形成更为完善的整合方案。以上措施具有可行性,可 有效维系标的公司的人员稳定和研发能力。
经过交易对方签署确认函确认,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与公司或持股 5%以上 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投资关系及其他利益往来。
公司与标的公司除股权投资及派驻董事会成员、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平 等、互利、市场化的经营往来、合作研发等往来外,不存在其他资金、技术、 人员等往来。
二、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761.23 万元, 其中,你公司向标的公司采购材料及服务 4,198.60 万元,占比为 88.13% ;同时, 你公司向标的公司出售商品 244.66 万元。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及客户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名称、性能、市场竞争力、近两年产销量、毛利率水平,客 户的名称、地址、销量及回款情况等。
(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与标的公司之间购销往来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以及 同类产品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情况、标的公司的产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并说明标的公司向公司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其经营是否对公司存在 重大依赖。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标的公司是以硅光子芯片设计及高速率光模块为主的 研发型企业,在自研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的阶段,利用与上游原厂供应 商在技术层面上的良好合作关系,形成以渠道产品销售占比较高,自研产品销
售及技术服务费比重较低的经营模式。由于标的公司与公司在股权及技术合作 方面的紧密关系,双方建立了良好的互信,所以标的公司在过去期间向公司销 售占比较高且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随着标的公司自研产品销售的金额及占比 不断提高,标的公司也已成功开发了自己的客户,未来随着自研产品的市场认 可度不断提升,将会更快速地拓展其他客户资源。因此,标的公司在资金、技 术、人员等经营层面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标的公司今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和 综合收益均为 155.56 万元,你公司对标的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 -227.57 万元。相关审计报告显示,标的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为 4,749.82 万元, 2020 年实现净利润 341.72 万元。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对标的公司确认投资损益的依据及具体测算过程。
(二)你公司现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易盛持有标的公司 1,400 万股优先 股,请补充说明相关优先股取得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方式、时间、 股权作价、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收购对标的公司估值的测算方法与测算过程、 主要参数的选取及其确定依据等,并结合标的公司近年业绩情况、前次股权作 价等,说明本次收购存在高溢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标的公司确认投资损益的依据及具体测算过程 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和要求。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易盛取得标的公司 1,400 万股优先股的前次投 资,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前次投资未达到投资时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属于非重大交易,未达到披露条件,也未达 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范围,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考虑未来公司全球业务拓 展及技术领域的延伸,从公司长期战略的需求进行的决策。关于前次交易及会 计处理的情况已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对标的公司的估值,是建立在公司与交易对方自愿、平等、公允、合
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的产品研发进展、业绩增长空间、与上市公 司的协同、研发能力与潜能,并且参考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的相 关指标后确定。对于标的公司的估值仅将标的公司自研产品带来的业绩纳入衡 量范围,并未考虑渠道产品的销售情况,有效体现了标的公司的核心收购价值, 并与同行业相关指标作为参考,收购对价不存在估值被高估的情况。同时,通 过引入或有对价的支付方式,可对冲标的公司未来产品商业化的风险。因此, 本次收购的估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告显示,本次收购或有对价的支付金额取决于标的公司业绩目标的 实现情况以及技术目标的达成情况,其中,技术目标的达成时间点以产品样品 通过双方设定的测试标准且双方一致同意后为准。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与交 易对方明确约定具体的测试标准,如是请予以披露,并说明相关标准是否客观、 可验证且为行业公认。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交易对方已签署关于技术目标达 成标准的备忘录,明确约定了技术目标达成的具体的测试标准,相关测试标准 客观、可验证且为行业公认。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怀宗 廖 建 杨川平
2021 年9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