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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Dec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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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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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20-099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12 月28 日,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股东高光荣先生、 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以下简称 “ 各方 ” ) 经 充分协商, 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以下简称“《解除 协议》 ”) , 各方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同日,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 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由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变更为高光荣先 生、黄晓雷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 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曾于2011 年11 月22 日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曾于2015 年5 月14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合称“原 协议”) 。 各方在协议期限内, 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特别是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截至《<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完全遵守了原协议的 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 解除原一致行动的情况

公司股东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经充分协商一 致,于2020 年12 月2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同意 自2020 年12 月28 日起终止原协议中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 《解除 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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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各方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就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 2、 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原协议中涉及本协议当事人一致行动的相关 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协议当事人不再受原协议约束。

  • 3、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若因本 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4、 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新签署一致行动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于 2020 年12 月28 日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1、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股份公司的所有事项,在股东大会作出完全一致的 决策。

  • 2、 双方一致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之前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 一致意见。

  • 3、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 4、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介绍

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 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后, 各方持有公司股数不变, 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在公司任职情况不变,经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大会 审议,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后,胡学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也不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韩玉兰女士一直未在公司担任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 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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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任职
高光荣 36,150,825 9.98% 董事长
黄晓雷 25,795,000 7.12% 总经理、董事
胡学民 30,032,428 8.29%
韩玉兰 11,907,000 3.29%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合计持有公司61,945,82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7.10%, 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高光荣先生、黄晓雷先生均为公司核心创始 人,高光荣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黄晓雷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均是公司 决策管理层最核心管理人员,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 公司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人由高光荣先生、胡学民先生、黄晓雷先生、韩玉兰女士变更为高光荣先生、 黄晓雷先生。

六、其他说明

  •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变更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 动产生不利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 1.《解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 规定,合法有效。

  • 2.《解除协议》及《新协议》生效后,新易盛实际控制人由高光荣、黄晓

  • 雷、胡学民、韩玉兰变更为高光荣、黄晓雷。

八、 备查文件

  • 1、 《一致行动协议》 ;

  • 2、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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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 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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