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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Oct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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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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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文件 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6月6日实施完毕,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 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6.5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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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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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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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20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95.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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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邵怀宗 廖 建 杨川平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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