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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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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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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LITE MATERIAL CO.,LTD.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 號: EMC-30-08 版 本: 2.0 制訂日期: 95/03/13 修訂日期: 110/2/25 擬案單位:財務部
發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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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審 核 擬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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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
EMC-30-08 |
|---|---|---|---|
總共頁次 |
1/2 | ||
文 件 修 訂 |
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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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
修訂理由,內容簡述 |
修訂頁次 |
修訂日期 |
| 1.4 1.5 1.6 1.7 |
1.修訂第二條本作業程序依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一六一九一九號令訂定,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二九八七四號~~函令~~修訂。2. 修訂第四條第1項: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3. 修訂第十條: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月份資金貸與餘額。本程序所稱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4. 修訂第十一條: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3.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5. 第十一條增列: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6. 修訂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爰刪除有關監察人相關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訂第四條:額度限制:增訂個別總額;及部份條文酌作文字修改。修訂第二條、第五條酌作文字修改,第四條增訂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限額。 |
1 1 4 4 4-5 5. 2-5 1 、3、4、51 |
2012/08/02 2015/12 2016/12 2017/12 |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
EMC-3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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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修 訂 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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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
修訂理由,內容簡述 |
修訂頁次 |
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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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1.92.0 |
修訂第六條,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改。增訂第十四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第十五條條號異動修訂第三條增加本公司之子公司間得從事資金貸與。依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訂。修訂第四條第3點個別貸與金額之限額。 |
3511~51 |
2017/122017/122018/4/2019/3202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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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EMC-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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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
1.9 | ||
文件名稱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總共頁次 |
1 OF 5 |
一、 凡本公司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二、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 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 有業務往來者之公司或行號。(二) 本公司得背書保證之下列對象,因需要而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1.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2.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四、 額度限制:1. 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2.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進(銷)貨交易總額之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其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3.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個別貸與金額及其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4.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該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5.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該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6. 集團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五、 審查程序應包括: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5. 因業務往來關係之資金貸與,除須繼續一年以上之往來關係外,且須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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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EMC-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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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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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之資金貸與,限於本公司營運正常之子公司,且限於短期營業之所需,並須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限額。六、 作業程序:(一) 申請:(1) 財務部應先行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2) 借款公司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部經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了解其資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其可行者即作成洽談紀錄後呈總經理核准。(二) 徵信調查:(1) 財務部應蒐集、分析、評估借款公司之信用狀況、營運情形、財務狀況及償還能力,作為董事會評估風險之依據。(2) 報告適用期間:1. 初次借款者,借款公司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2. 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3. 若借款公司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併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3) 若借款人為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得免徵信調查。(三) 貸款核定:(1)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公司信評欠佳,不擬貸放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公司。(2)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擬貸放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總經理核定。(3) 董事會決議:總經理已核准之貸放案,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其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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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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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本公司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或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四) 通知借款人: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公司,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五) 簽約對保:(1)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2)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六) 擔保品權利設定:(1)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2) 若借款人為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得免取具擔保品。(七) 保險:(1)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2)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公司繼續投保。(八) 撥款:貸放案經核准並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妥保全手續,經財務部核對無訛後,即撥款給借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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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公司繼續投保。 -
(八) 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妥保全手續,經財務部核 對無訛後,即撥款給借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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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1) 每筆資金融通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於借款時,需先言明還款日期。(2) 參考公司之資金成本率及銀行放款利率,訂定貸放利率,按日計收利息。(3)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不受上列之限制,其融通期限視借款人資金需求狀況而定,但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十) 還款:(1)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公司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並不得展延。(2)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擔保品,借據及合約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公司。(十一)刪除。(十二)案卷之整理與保管: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保管。七、 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五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八、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及獨立董事。九、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依本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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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者計算之。十、 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本程序所稱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十一、 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十二、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十三、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處罰。十四、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1.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經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其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子公司應將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本公司財務部核備。2.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除依前項所述應依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外,尚須比照母公司符合本程序第四條之規定。3.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8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呈本公司核閱。十五、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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