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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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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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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LITE MATERIAL CO.,LTD.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 號: EMC-30-08 版 本: 2.0 制訂日期: 95/03/13 修訂日期: 110/2/25 擬案單位:財務部

發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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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核 准 審 核 擬 案
----- End of picture text -----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EMC-30-08
總共頁次 1/2
修訂理由,內容簡述 修訂頁次 修訂日期
1.4
1.5
1.6
1.7
1.修訂第二條本作業程序依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
○九一○一六一九一九號令訂定,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二
九八七四號~~函令~~修訂。
2.修訂第四條第1: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分之三十。
3.修訂第十條: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月
份資金貸與餘額。本程序所稱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4.修訂第十一條:
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3.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
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以上。
5.第十一條增列: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
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6.修訂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制度,爰刪除有關監察人相
關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訂第四條:額度限制:增訂個別總額;及部份條文酌作文
字修改。
修訂第二條第五條酌作文字修改,第四條增訂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限額。
1
1
4
4
4-5
5.
2-5
1345
1
2012/08/02
2015/12
2016/12
2017/12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EMC-30-08
總共頁次 2/2
修訂理由,內容簡述 修訂頁次 修訂日期
1.7
1.8
1.9
2.0
修訂第六條,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改。
增訂第十四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第十
五條條號異動
修訂第三條增加本公司之子公司間得從事資金貸與。
依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訂
修訂第四條第3點個別貸與金額之限額
3
5
1
1~5
1
2017/12
2017/12
2018/4/
2019/3
2021/2/25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EMC-30-08
1.9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總共頁次 1 OF 5
一、 凡本公司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二、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但
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有業務往來者之公司或行號。
(二) 本公司得背書保證之下列對象,因需要而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1.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
2.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四、 額度限制:
1. 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2.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進()
貨交易總額之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其貸與
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個別貸與金額及其貸與總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4.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時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該子公司淨值之百
分之三十為限。
5.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
從事資金貸與時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該子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6. 集團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
五、 審查程序應包括:
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5. 因業務往來關係之資金貸與,除須繼續一年以上之往來關係外,且
須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限額。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EMC-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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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總共頁次 2 OF 5
6.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之資金貸與,限於本公司營運
正常之子公司,且限於短期營業之所需,並須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
限額。
六、 作業程序:
(一) 申請:
(1) 財務部應先行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2) 借款公司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部經辦人員應初步
接洽,先行了解其資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
其可行者即作成洽談紀錄後呈總經理核准。
(二) 徵信調查:
(1) 財務部應蒐集、分析、評估借款公司之信用狀況、營
運情形、財務狀況及償還能力,作為董事會評估風險
之依據。
(2) 報告適用期間:
1. 初次借款者,借款公司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
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2. 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
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3. 若借款公司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
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
年之調查報告,併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
放案。
(3) 若借款人為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
得免徵信調查。
(三) 貸款核定:
(1)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公司信評欠佳,不擬貸放者,
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公
司。
(2)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擬貸放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
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總經理核定。
(3)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已核准之貸放案,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
項規定提其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EMC-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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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總共頁次 3 OF 5
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外,本
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或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四) 通知借款人:
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公司,詳述
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
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
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五) 簽約對保:
(1)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
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2)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公司及連帶保證
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六) 擔保品權利設定:
(1)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
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2) 若借款人為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得
免取具擔保品。
(七) 保險:
(1)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
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
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
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
條件相符。
(2)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公司繼續投保。
(八) 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妥保全手續,經財務部核
對無訛後,即撥款給借款公司。
  • (2)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公司繼續投保。

  • (八) 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妥保全手續,經財務部核 對無訛後,即撥款給借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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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總共頁次 4 OF 5
(九)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1) 每筆資金融通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於借款時,需先言明
還款日期。
(2) 參考公司之資金成本率及銀行放款利率,訂定貸放利率,
按日計收利息。
(3)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時,不受上列之限制,其融通期限視借
款人資金需求狀況而定,但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
(十) 還款:
(1)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公司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
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
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
期清償本息並不得展延。
(2)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
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擔保品,借據及合約等債
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公司。
(十一)
刪除。
(十二)
案卷之整理與保管: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
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
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
名稱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
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保管。
七、 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審計委員會通
過日期、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五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予登載備查。
八、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及獨立董事。
九、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依本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

文件編號 EMC-30-08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EMC-30-08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總共頁次 5 OF 5
在任者計算之。
十、 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本程序所稱
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十一、 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十二、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
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十三、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處罰。
十四、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1.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訂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經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其
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子公司應將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提報本公司財務部核備
2.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除依前項所述應依所訂之
作業程序辦理外,尚須比照母公司符合本程序第四條之規定。
3.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8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
呈本公司核閱
十五、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
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