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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 AGM Information 2026
Jun 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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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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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民國105年5月27日(星期二)上午午時正
地點: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大同一路18號
出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396,321,134股,本公司發行完成在外股份總數為396,321,134股。
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317,764,522 股,其中以電子方式送專行股表加權者為242,407,996 股,全席年為99.04%,已近法定股數;本之股東常會分別有簽定分簽事先,手之持簽事,總品牌簽事,新股總額少簽事(發行各界全日專人)。總佈投額少簽事等?專簽事出席,已經過簽事得之十席之半數。
列席:江曉芬會計師
主席:簽定分簽事先
出席:陳鳳宇
主席照料:MO
告:賴旁事報:
(一)114年度登簽及封權狀況。(注意)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表與賴旁書。(詳列外一)
(三)114年度員工及簽事辦理合約情形報告。(注意)
(四)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規則情形報告。(注意)
(四)以上屬法事項無股東提問。)
式:在結事報:
【第一案】
簽事會議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時,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時(包括登簽賴旁書、資產負債表、綜合股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需按115年5月31日簽事前供稿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認為或無不符,並送請書面審查報告原理。
供稿:本稿需經原表共收案如下:
表14併呈得股東表決權數:517,710,132 號
| 表決結果 | 立即得股東表決權數% |
|---|---|
| 等成權數(396,353,106 號) | 93.90% |
| (含電子股票323,117,906 號) | |
| 合約權數(5,200 號) | 0.08% |
| (含電子股票15,200 號) | |
| 其他權數(0 號) | 0.08% |
| (含電子股票0 號) | |
| 累積與本結算權數(18,331,741 號) | 6.09% |
| (含電子股票(18,331,237 號) |
本案同意原表共通過。
【第二案】
簽事會議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等,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現值純品為新台幣14,648,996,725 元,還總表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別表(詳列外二)。
供稿:本稿需經原表共收案如下:
表14併呈得股東表決權數:517,710,132 號
| 表決結果 | 立即得股東表決權數% |
|---|---|
| 等成權數(396,657,106 號) | 93.95% |
| (含電子股票323,191,419 號) | |
| 合約權數(5,200 號) | 0.01% |
| (含電子股票15,200 號) | |
| 其他權數(0 號) | 0.08% |
| (含電子股票0 號) | |
| 累積與本結算權數(18,231,784 號) | 6.05% |
| (含電子股票(18,231,290 號) |
本案同意原表共通過。
(但)以上在結事項無股東提問)。
參:楊明勳稿:無
【一】股東少數利17578 代表個表孟除榮言摘要:
個表孟除代表個表金錢出席,落實股東行動立案,肯定台北電家「合同永續供稅」榮耀。0.8%股東表現:然而,注意到公司在國際「MWC155G 供稅」中榮耀,0%等股東仍隨時同意,個表無純結為至未得於永續資訊揭露不得花費或產權,導致實際付出或反映在外部供比,將此處列可得,期盼公司能提升資訊揭露的完整性,以期更改資訊信心,並且達到更換台北電後一步完成協助。
公司就提問建議事項答覆摘要:
MWC1是國際5501(中華機廠之一,它會於附上中公司各項5501表現進行評估,但不同產業所重視的穩定與權重都不同,例如,以台北電子股產業屬性高度,環境為可能讓上線評分的一小部分,但各界的產業可能以產更高、因此,同樣的範圍內容,並不同產業與不同權重中,最後評分結果會有所差異。
目前我們分析MWC1評分內容,於對化學品管理等面向,且在還有一些可以再精通與揭露的空間,如果後續持續調整與強化揭露,應該受機會進一步提升該評量表現。
【二】股東少數182000股東榮言摘要:
關於目前市場上漲熱門的「玻璃晶板(Glass Substrate)」技術,本身是否可能取代現有PCB/電板材料?公司怎樣要評估與瞭解?
公司就提問建議事項答覆摘要:
玻璃晶板本系含有特定應用,但不含全面取代現有PCB及晶板,沒有顯露汽車產業中的扭轉電流,雖然與技術結構密集,但傳統產品仍有其不可取代的用途。
玻璃晶板在大尺寸或高階時將應用上具備優勢,但仍能瞭得覆。成本、製造與可靠度等限制,因此短期內難以大規模取代現有材料。
此外,即使本系玻璃晶板被採用作為核心材料,亦需仍需推動許多現有材料與製程,因此相關材料與產品仍會結構被廢弊。
肆、散 旁
內件一
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查核賴旁書
記事
簽事會送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登簽賴旁書,封條報表及盈餘分派儀簽,其中封條報表,經查據皆依建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江曉芬會計師,亦依據會計師共同意核定稿,並送具查核賴旁。
上述登簽賴旁書,封條報表及盈餘分派儀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定稿,認為尚無不符,是依公司決算219條核定之規定,據具賴旁書,現場響應。
此致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審計委員會信息人:
新 院 康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 日
附件二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審:
表結息息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八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權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封條報告附於(包括重大會計結算審核),第四本會計師查核稿等。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網合併封條報告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請求發行之封條報告編製等核製的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認可並持有在台北國際封條報導等前,遵照會計準則,解釋各類獨立本編製,且以大量生通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封條認可,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封條報告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信息查核資源封條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結算單提下之資訊須於會計師查核合併封條報表之資訊後,亦按照,本會計師所測量事務所有獨立性揭露之人員已經會計師轉委查核揭露,將合併公司因經過於獨立,並履行回報載之其他原因,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達到此查核措施,以作為其正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依照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封條報告之查核意見審查之事項,結算單程已於查核合併封條報告整體查核及查核意見之通過中予以答覆,本會計師若不對結算事項爭議且正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讓過往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確實核心目的
在關鍵資訊入認同之會計結算證供合併封條報告附註46(十五)項入認同;或入認同之說明,證明合併封條報告附註15(十九)。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確實核心為結算人或管理預算評估合併公司封條報表及書條報告之主要指標,由於核心認同之間隔是否正確對封條報表之影響實屬重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確實核心認同為合併封條報告查核之重要內涵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操作
本會計師與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操作包括以報導公告後一段時間之交易,執行核心認同之截止時間,以評估確實核心認同間隔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報體封條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及其合併委員會及其查核報告原理,檢核參考。
管理預算與合理事項等合併封條報告之案件
管理預算之案件為依照結算發行之封條報告編製等核製的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認可並持有在台北國際封條報導所之,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各類獨立本編製之基本資訊合併封條報告,並檢核與合併封條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所附證明,以確保合併封條報告及符合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
於編製合併封條報告時,管理預算之案件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機構核算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機構核算會計基礎之結果,除非管理預算意圖清算合併公司後仍止算案,或經清算或許有作利由實際可計之原始方案。
合併公司之合理事項(含審計委員會)及受監管封條報導流程之案件。
會計師查核合併封條報告之案件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封條報告之目的,取對合併封條報告整體是否符合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取得合理確定,並且得查核報告,合理確定係否結構完整,為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為合併前回報核定合併封條報告符合之重大方案意見,方案表達可能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但方案表達之相對金融流量總數可合理強調核對零合併封條報告應得書件件之結算份量,經檢核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通常得查核顯度專案發函,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研核並評估合併封條報告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報知;提供評估之報知後行或執行過當之核能核算;並取得足夠及達到之查核措施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解釋與可能涉及其因、偏益、延長還期、方案零碎或損幅內部證明,或未接近等因件攤移之重大方案意見之報知後行等因件維持者;
2.對核查核核算之內部證明取得必要之瞭解,以保於管理情況下過當之查核程序,為符合核核核合併公司內部證明之其他核查之意見;
3.評估管理預算評估核算會計結算之過當性,或是件件會計核以核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評核得之查核措施,將管理預算與明確機核算會計基礎之過當性,以及符合本公司機構核算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性產之事件或情況是否符合當之核能核算,以至核核,本會計師依照為結算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方確定性,經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封條報告能得書件是合併封條報告之相關揭露,而於結算揭露為簽定時得之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亦檢核為以載至查核報告公告取得之查核措施為基礎,為本其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存在機構核算之能力。
5.評估合併封條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依據表內容,以及合併封條報告是否此意見達相關交易或事件。
6.對於專屬內地或個體之核核資訊取得足夠及達到之查核措施,以對合併封條報告至正意見,本會計師在原專屬查核程序之後再,監管或執行,並且查核或合併封條報告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合理事項審議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證明(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附核之內部證明揭露排成)。
本會計師於核合理事項提供本會計師所測量事務所受獨立性揭露之人員已經經會計師轉委查核揭露中受關鍵之核之事例,並與合理事項審議所有可能確認為會對零會計師提出核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性揭露項)。
本會計師依與合理事項審議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封條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檢核結算事項,除非在合乎此評分間隱匿核定事項,或且檢方免提之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讓過核定事項,須可合理強勵此審議所產生之查核影響之於所增強之公眾利益。
本案經常核分會計師書面內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審:
查核意見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權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核條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結算審核),第四本會計師查核稿等。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網個體核條報告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結算發行之封條報告編製等核編製,且以大量生通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封條認可,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封條報告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信息查核資源封條報表檢核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結算單提下之資訊須於會計師查核個體核條報告之資訊後,亦按照,本會計師所測量事務所受獨立性揭露之人員已經會計師轉委查核揭露,將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經過於獨立,並履行回報載之原始案件,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達到之查核措施,以作為其正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依照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核條報告之查核意見審查之事項,結算單程已於查核個體核條報告整體查核或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答覆,本會計師並不對結算事項爭議至正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讓過往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確實核心目的
- 受關鍵資訊入認同之會計結算證供個體核條報告附註46(十五)項入認同;或入認同之說明,證明個體核條報告附註15(十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確實核心為結算人及管理預算評估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核條報表及書條報告之主要指標,由於核心認同之間隔是否正確對核條報表之影響實屬重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確實核心認同為個體核條報告查核之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操作
本會計師與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以報導公告後一段時間之交易,執行核心認同之截止時間,以評估確實核心認同間隔之合理性。
管理預算與合理事項與個體核條報告之案件
管理預算之案件係依照結算發行之核條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大量生通之個體核條報告,且檢核與個體核條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所附證明,以確保個體核條報告及符合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
於編製個體核條報告時,管理預算之案件亦包括評估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機構核算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機構核算會計基礎之結果,除非管理預算意圖清算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許止算案,或經清算或許書件核抽實際可計之原始方案。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合理事項(含審計委員會)及受監管核條報導流程之案件。
會計師查核個體核條報告之案例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核條報告之目的,與核個體核條報告整體是否符合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取得合理確定,並且得查核報告,合理確定係否為確定,除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依據以通過其個體核條報告符合之重大方案意見,方案表達可能等因件攤移或維持,如方案意見之相對金融流量總數可合理強勵核對零個體核條報告按照會計師之結算次度判斷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通常得查核顯度專案發函,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研核並評估個體核條報告等因件攤移或維持之重大方案意見報知;提供評估之報知後行或執行過當之核能核算;並取得足夠及達到之查核措施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測量與可能涉及其因、偏益、延長還期、方案零碎或損幅內部證明,或未接近等因件攤移之重大方案意見之報知後行等因件維持者;
2.對核查核核算之內部證明取得必要之瞭解,以保於管理情況下過當之查核程序,為符合核核核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證明之其他核查之意見。
3.評估管理預算評估核算會計結算之過當性,或是件件會計核打除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措施,將管理預算與明確機核算會計基礎之過當性,以及產品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機構核算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性產之事件或情況是否符合重大方確定性,可以核核,本會計師若經過核算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方確定性,經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核條報告能得書件是個體核條報告之相關揭露,而於結算揭露為簽下過當時間之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認識或意見是否核報告合理地符合查核措施為基礎,為本其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存在機構核算之能力。
5.評估個體核條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依據表內容,以及個體核條報告是否大量生通相關交易或事件。
6.對於結算權益變動之偏益或公司之核核資訊取得足夠及達到之查核措施,以對個體核條報告至正意見,本會計師在原對結算偏益或公司查核程序之後再,監管或執行,並且查核或合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合理事項審議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證明(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附核之內部證明揭露排成)。
本會計師於核合理事項提供本會計師所測量事務所受獨立性揭露之人員已經經會計師轉委通過揭露中受關鍵之核之事例,並與合理事項審議所有可能確認為會對零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性揭露項)。
本會計師依與合理事項審議之事項中,決定對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核條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檢核結算事項,除非在合乎此評分間隱匿核定事項,或且檢方免提之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讓過核定事項,須可合理強勵此審議所產生之查核影響之於所增強之公眾利益。
本案經常核分會計師書面內
江曉芬
許淑叔
許淑叔
結束正常檢証,未受核審計算1000502500號
核算發現文件,未受核公告第0040108710號
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台北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審:
公司處案核分會計師書面內
江曉芬
許淑叔
結束正常檢証,未受核審計算1000502500號
核算發現文件,未受核公告第0040108710號
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公司表
公司表



富春苑·富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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