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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an Instruments,Inc,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Jan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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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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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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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万孚生物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11 月17 日,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就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生物”)、自然人王继华、 赖远强、杨斌之间围绕4 件专利申请(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纠纷,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4 个诉讼案件,一审案号分别为(2017)粤73 民初 4400、4401、4402、4425 号,详见公司于2017 年12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

2019 年9 月9 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4 个诉讼案件的一 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均认定上述4 件涉案专利属于赖远强、杨斌在从公司离职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均属于公 司,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详见公司于2019 年9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万孚生物不服上述4 案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 分别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 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0 号、(2020)最 高法知民终338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90 号。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4 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判决 驳回万孚生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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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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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进展情况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如下:本院认定,自公司离职并 入职万孚生物的杨斌、赖远强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属于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 发明创造与该两人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 明创造的情形。因此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发明创造是公司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 造申请权属于公司,万孚生物上诉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当归万孚生物所 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万孚生物在杨斌、赖远强加入该公司之前并没有涉案 发明创造技术领域的相关发明创造,也没有确定的相关研发团队。对于发明创造 的研发而言,一个好的技术构思对最终技术方案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 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相关研发时,基于技术认知和专业素养获得新的研发构思,在 离职后进一步研发取得成果的现象比较普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 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 有的连续性特点,评估了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产生的研发构思进 行后续发明创造的情况,是一方面支持人员正常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权,另 一方面保证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立法选择。本案属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 创造,依法应当属于原单位所有。

综合上述,万孚生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 万孚生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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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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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 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公 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800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338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90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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