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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an Instruments,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Sep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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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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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2-039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8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80.9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额 为人民币45,969.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1 年4月18日出具的XYZH/2009SZA1004-1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2 年第 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会议以及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将“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投资额由 20,127 万元变更为 10,168.83 万元, 减少的投资额 9,958.17 万元及利息收入 372.85 万元全额投入新增加的“企业研 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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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0664110508,按照 公司与专户银行以及平安证券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现该专户余额中人民币10,331.02万元需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 化基地项目”。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专户银行 以及平安证券友好协商,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0664110508,截至 2012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8,849.14万元。其中该专户中人民币10,331.02 万元用于公司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上 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文瑾、陈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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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的(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与平安证券继续履行三方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监管义务。

十、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2011年5月23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 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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