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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an Instruments,Inc,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2

Jul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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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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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 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深圳市理 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理邦仪器”)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工作方案(以下简 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回报,为此, 公司需加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依据《通知》要 求,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学习《通知》内容及精神,公司管理层 将在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后,对股东回报规划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 形成论证报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进 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 红信息披露透明度。

二、组织实施情况

为确保落实现金分红相关工作的贯彻与实施,公司明确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 为董事长张浩先生,直接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祖幼冬先生,并由证券事务部具体 执行。本项工作具体实施如下:

(一)传达《通知》精神

依据《通知》要求,公司确认此次采用自主学习的方式,组织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并领会《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落实到位,同时 公司还将《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传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为考核学习效果,证券事务部根据《通知》及《答记者问》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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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设计考卷对全体董、监、高进行考核。

(二)现金分红政策的确认

依据《通知》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制 定等事项与独立董事及部分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并听取意见。通过充分讨论, 从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上进行专 题研究论证。

公司将依据论证结果制定《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 《公司章程》,并按《通知》要求,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

(三)现金分红政策的跟踪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确认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将于每年年底就历年利润分配方案及 实施情况做统计,提交公司董事会作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参考数据,同时督促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三、落实《通知》发布之前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一)分红依据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5%,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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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一贯采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近 3 年(2009-2011 年)累计分配 现金红利 6,000 万元,分红金额占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达 105.20%,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11年 2,000.00 5,918.58 67.58%
2011年中期 2,000.00
2010年 - 6,601.59 -
2009年 2,000.00 4,590.65 43.5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105.20%

四、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结合《通知》要求,未来三年公司将从以下条款来做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 且现金流状况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2014 年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

积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 持股本扩张和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本项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此次分红政策应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营运状况来做规划;

(二)此次分红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 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3、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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