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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an Instruments,Inc,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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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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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 (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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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深 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召开方式、表 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 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工业 一路一号南海酒店贸易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浩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报到登记表、股东或其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2 年 4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记载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67,615,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6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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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审议《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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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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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张 继 军

佘 文 婷

20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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