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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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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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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和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董事:指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遵循效益导向、战略导向、市场化 改革方向、科技创新分配导向原则,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 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市场化适配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 平相比有竞争力;

(三)坚持薪酬发放与绩效评价、奖惩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 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 度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 关材料。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1)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 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原则上不发放津贴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行业特征、公司规模、同行业平均水平、市 场薪资等因素综合拟定。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所定指 标的完成情况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 励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在代扣代缴下列各项费用后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额;

(二)社会保险等按比例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提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等变化 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调整的主要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三)行业水平;

(四)岗位价值;

(五)个人业绩;

(六)通胀水平。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周期和结果发放,并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 追索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失职、 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风险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 的,或者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直至不予发放,必要时可对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或者聘任、劳动等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 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