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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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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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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信和 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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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六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不少于三名 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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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指导、评估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负责指导公司内部控

  • 制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

    • (三)协调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六)审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内部审计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 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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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 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 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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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的以邮寄或传真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 议,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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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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