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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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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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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之规定。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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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以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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