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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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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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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 订了《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计划、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考虑进行中期分红。

(二) 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每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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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分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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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报股东 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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