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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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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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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东信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Ο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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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 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 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除非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第八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 股东的监督。
第三节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 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分红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分红政策发生变动,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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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泰国 菲律宾 印尼 印度 巴基斯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 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