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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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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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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 接待与沟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待与沟通 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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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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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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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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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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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 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 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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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投资发 展部是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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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 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等。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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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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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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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 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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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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