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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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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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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和衍生品 种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 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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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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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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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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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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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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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本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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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所述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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