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54082_rns_2007-06-30_f78c7bf0-cc8c-40ba-942a-d71e64c4d5e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和衍生品 种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 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2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4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本办法第三

5

条所述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