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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Dec 21, 2004

54082_rns_2004-12-21_ac4aafd9-8f46-43be-bb74-19593d2dfcf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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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 (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 提供财务资助; ( )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 租入或租出资产; (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 赠与或受赠资产; (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 ( ) 本规则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 (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本规则第五条第(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本条第( )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 )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 (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交易对方; ( )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 ( )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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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规则第七条第( )项的规定);
( )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项的规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交易对方;
( )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第二节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关联交易实施权限
(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300 万元以下( 300 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 0.5%(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 万元不足 300 万元( 300 万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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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 3000
),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不足 5%( 5%)的关
联交易;
( ) 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 ) 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 ) 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
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 ) 导致对股份公司重大影响的无对价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表决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 )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 ) 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查并表决;
( )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属于本条第( )款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事宜的董事联合其他 2 名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并依公司法及章程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表明回避;未表明回避的,单独或合并持有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临时向大会

总经理作出独立判断,但需在有效交易关系确立后的 3 日内报告董事会作事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