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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Dec 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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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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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决定单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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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非风险投资计划,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 10%以上的风险投资计划,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投资引进等;
(三) 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与关联法人达 成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 5%的 关联交易事项;
(四) 决定单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上的资产出售或购买;
(五) 决定单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上的资产出租或租入;
(六) 决定单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上的资产核销;
(七) 决定以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上 的资产为公司设定抵押、质押;
(八)决定单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上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九)决定单笔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20%以 上合同的签订;
(十)决定单笔债务本金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 10%以上的对外担保并批准相关担保合同。
(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十二)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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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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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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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十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的提案;
- (二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且除《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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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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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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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通知股东,并 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登记注册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 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帐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 地址、联系电话及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通知的表决 时间将表决结果传真或邮递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 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 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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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 理。
第十三条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备案。提议股东和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集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在收到书面提案后十 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新的 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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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 局。
(七)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 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
2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八)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 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
-
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副董事长或其他一名董事主持;
-
2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议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如董事长未能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 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 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可以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 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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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注册日,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 记在在册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 知中应说明延期召开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东登记在册日。
第四节 会议登记
第十八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 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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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 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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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关采 取治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有人故意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 秩序,破坏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采取措施将该人清除出场并送交 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提案,决定股东大会议题,应该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按规定将有关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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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 项的新提案。董事会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但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公司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 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一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任何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 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第三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公司股 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对于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的提案, 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立即召集到会董事按本规则有关提案的要求予以审 查,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对符合规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不 符合规定的提案,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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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三节 某些具体提案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股东说明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涉及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另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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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第三十九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 提案。
1 (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四)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上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六)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 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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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第四节 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的步骤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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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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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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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主持推选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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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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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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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工作人员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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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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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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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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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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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五节 股东大会会议发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 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二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会 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先后顺序确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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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 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 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九条 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 度实施细则如下:
1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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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拥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 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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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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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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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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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4 、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制的说明,作为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该说 X 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计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 名董事, 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X 票的表决权。该股 东可以将 10X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X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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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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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6、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相当于自己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 拟选举董事人数的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票数量少于 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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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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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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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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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为董事;
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 且得票较多的人当选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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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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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 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七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 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的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 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事项,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表决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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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所 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作 为监票人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六十一条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参与监票,以该次点票结果为最终表 决结果。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 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 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七节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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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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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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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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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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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存档
第六十六条 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装入统一的文件 盒,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行集中 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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