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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4
Oct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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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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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 经 2004 年 8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珠海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 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 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 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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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 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以专用帐户存储,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的原则。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时,在结合投资项目贷款安排 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 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使用。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 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署 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出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占计划 20% 20% 额度 以内(含 )的,由董事长批准;超出额度占计划额度 20% 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或建设进度 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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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 个月,并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 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 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投向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应变更。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外,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被任何股东挪用 或占有。
第十七条 因市场等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公司预 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 应说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因,确定新的投资项目,编制新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并及 时在公司信息批露媒体上按以下要求披露: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 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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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如公司拟进行再融资,需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 序,应在将有关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拟订投资项目 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定。
(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 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 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 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 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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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证券事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相关 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 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的跟踪、建 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 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帐簿。
第二十三条 若确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发 6 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 个月(不含)以上或无法 完成,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公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和检 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专项报告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 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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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牵头, 由证券事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证券事务部门进行日常 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 1000 达到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提供相关单 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 20 20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 %或 %的整数倍数时,应得到保荐代表 人的书面认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 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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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中载明的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募集资金管 理是否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 而适时修改或补充,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悖之处, 以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OO 二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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