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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an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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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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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业绩考核对标企业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2、我们认真核查了对标企业样本中欧比特(300053.SZ)、英唐智控(300131.SZ)、 上海贝岭(600171.SH)的运营情况,确认欧比特、英唐智控通过重大重组和收购 兼并使得其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上海贝岭的相关业绩数据偏离幅度过大,同 意剔除其作为对标企业。新补充的三家上市公司易联众(300096.SZ)、新国都 (300130.SZ)、中国联通(600050.SH)业务与公司具有相关可比性,且历史经营业 绩较为稳定,作为新补充的对标企业客观合理,有利于增强对标统计数据的可靠 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 对标企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长周忠国先生、总经理张晓川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 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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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效。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 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 雄 张 琪 郁 方
孟洛明 郑晓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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