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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an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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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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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088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该文件已被2016年8月13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同样简 称为"《管理办法》")所取代)、《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曾于2013年9月4日、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20日、2015年6 月9日分别为本激励计划出具"TCYJS2013H037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TCYJS2013H050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3H0526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5H040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 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TCYJS2015H066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6H013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6H0795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现就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 8790 1111(总机), 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 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 有律师200余名。曾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并多次荣获全国优秀律 师事务所称号。

2.经办律师简介

吕崇华 律师

吕崇华律师于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赵 琰 律师

赵琰律师于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所"TCYJS2013H050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 法律意见书》中相关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1. 关于调整第二个解锁期对标企业

1.1. 调整事由及方案

本次激励计划选择与公司业务相似,且历史经营业绩稳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 业绩考核对标企业,13家对标企业2015年度业绩情况如下(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年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单位] 元 2012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单位] 元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15年)较草案公告前一年度(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ROE(扣除/加权)[单位] %
600171.SH 上海贝岭 39,068,531 -8,023,049 586.95% 2.37
002104.SZ 恒宝股份 345,649,122 129,133,311 167.67% 24.99
300131.SZ 英唐智控 29,856,572 11,662,641 156.00% 3.42
300053.SZ 欧比特 53,775,611 23,875,294 125.24% 5.31
000748.SZ 长城信息 98,362,843 44,165,222 122.72% 3.22
002117.SZ 东港股份 207,323,395 95,471,950 117.16% 15.52
600271.SH 航天信息 1,521,992,800 1,004,606,446 51.50% 21.58
600800.SH 天津磁卡 -46,572,063 -66,410,436 29.87% -0.47
300139.SZ 晓程科技 37,316,197 79,851,975 -53.27% 3.00
002161.SZ 远望谷 9,311,351 106,277,780 -91.24% 0.64
300205.SZ 天喻信息 1,933,430 26,280,502 -92.64% 0.17
002371.SZ 七星电子 -4,954,983 135,055,322 -103.67% -0.27
002229.SZ 鸿博股份 -28,896,556 50,867,270 -156.81% -3.33
平均值 174,166,635 125,601,094 38.67% 5.8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2015年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年度。公司董事会对上述13家对标企业2015年度的运营 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欧比特、英唐智控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上海贝岭业绩 变动偏离幅度过大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八条"在年度考 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在年 度考核时将上述3家对标企业从对标样本公司中剔除并更换成易联众、新国都、中 国联通。按以上调整方案执行后,具体对标企业及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单位] 元 2012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单位] 元 可解锁日前一年度(2015年) 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
较草案公告前 ROE(扣
一年度(2012 除/加
年)的净利润增 权)
长率 [单
位] %
002104.SZ 恒宝股份 345,649,122 129,133,311 167.67% 24.99
000748.SZ 长城信息 98,362,843 44,165,222 122.72% 3.22
002117.SZ 东港股份 207,323,395 95,471,950 117.16% 15.52
600271.SH 航天信息 1,521,992,800 1,004,606,446 51.50% 21.58
600800.SH 天津磁卡 -46,572,063 -66,410,436 29.87% -0.47
300139.SZ 晓程科技 37,316,197 79,851,975 -53.27% 3.00
002161.SZ 远望谷 9,311,351 106,277,780 -91.24% 0.64
300205.SZ 天喻信息 1,933,430 26,280,502 -92.64% 0.17
002371.SZ 七星电子 -4,954,983 135,055,322 -103.67% -0.27
002229.SZ 鸿博股份 -28,896,556 50,867,270 -156.81% -3.33
300096 易联众 10,749,932 48,924,332 -78.03% 1.54
300130 新国都 76,015,211 56,226,758 35.19% 6.36
600050 中国联通 1,435,833,667 1,977,238,910 -27.38% 1.82
平均值 281,851,104 283,668,411 -6.07% 5.75

1.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 宜并不违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2. 关于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已履行的程序

2.1. 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已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二 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

2.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 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3.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 宜并不违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7H008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