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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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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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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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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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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290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赵琰律师参加东信和平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增加临时提案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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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8、《关于公司开展 2015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 屏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15 日,其中,通 -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34,251,110 股,占东信和平股 本总额的 46.45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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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600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34,244,510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46.452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6,600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0.0023%,包括中小投资者 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6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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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8,60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8,60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8,600 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 2015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34,251,11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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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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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5H0290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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