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2, 2014
54082_rns_2014-04-22_4c46f709-c70e-4557-b974-eeef826351b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4H146 号
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竺艳律师参加东信和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 屏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4 月 2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4 年 4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4,785,476 股,占东信和平 股本总额的 47.136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4,776,576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47.132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0.0040%。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4,78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0 股反 对,190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4,783,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0 股反 对,240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4,783,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0 股反 对,240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4,783,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0 股反 对,240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04,784,9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0 股反 对,50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4,783,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0 股反 对,2400 股弃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 TCYJS2014H146 号《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