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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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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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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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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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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1H109 号
致: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东信和平 ”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 参加东信和平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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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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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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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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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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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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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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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提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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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王立俊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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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宋光耀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 屏屏工中路 8 号公司综合楼 603 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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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 2012 年 4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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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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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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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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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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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共计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2,794,741 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 51.64%。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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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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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2H109 号《关于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二年四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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