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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2
Dec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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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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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9 证券简称:东南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7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9号)同意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46万 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总股本从 6,438 万股变更为 8,584 万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438 万元”变更为“8,584 万元”。前述变更具体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变更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 记、备案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主要修订条款内容如下:
| 主要修订条款内容如下: |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东南电子有限 公司2016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的净 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382256027960X。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东南电子有限 公司2016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的净 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382256027960X。 |
|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 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 年7 月2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46 万股,于2022 年11 月9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 发区纬十一路218 号。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84 万元。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
|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 金属合金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 金属压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 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 路288 号)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584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元。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单次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单次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
|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 删除 |
|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 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 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达到 |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 上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 见。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 上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准 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 见。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温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正式施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 排顺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