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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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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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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79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交易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张立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8人,


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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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740,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849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601,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33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5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717,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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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704,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81,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2%;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1%;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649,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25,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3%;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1%;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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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2,64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0%;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弃权 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24,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57%;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3%;弃权 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665,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0,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42,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0%;反对 1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725,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0,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4,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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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01,8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35%;反对 1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弃权 4,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649,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25,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3%;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1%;弃权 6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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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