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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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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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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南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 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 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 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赋 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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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即可 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会议时间、 地点及拟讨论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通信等表决等方 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子通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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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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