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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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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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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 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 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 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投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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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 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对外投资事项虽在总经理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 但总经理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总经理可将该对外投资事 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审批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先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 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 理层行使。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成交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 分析。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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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初审通过后,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 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 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 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根据相应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 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 目的实施,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 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 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并提出审计申请, 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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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总经理及/或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 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总经理及/或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 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 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向 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报告相关进展。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对外公开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以便证券部及时向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股东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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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的修订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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