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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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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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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和商标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 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 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推动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企业效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 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三条 本公司商标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 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 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 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四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 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 争力和经济效益。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 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其约定。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 任。

第二章

第五条 本公司的研发中心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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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 5.2 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 5.3 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 5.4 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

  • 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 5.5 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

  • 诉讼事务;

  • 5.6 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 5.7 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 5.8 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

  • 经营全过程服务;

  • 5.9 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 5.10 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 5.11 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 5.12 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 5.13 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 5.14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 5.15 专利技术开发;

  • 5.16 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

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 5.17 专利评价、评估;

  • 5.18 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 5.19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 5.20 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 5.21 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 5.22 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6.1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6.2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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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4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6.5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研发中心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 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 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 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七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研发中心进行项目专利 检索:

  • 7.1 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 7.2 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 7.3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 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 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研发中心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 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并签字; 研发中心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 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条 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 要级、重大级。

10.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 申请;

10.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10.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 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部门主管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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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1.1 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研发中心专职人员直 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研发中心专职人员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 利申请人办理;

11.2 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研发中心部门经理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 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 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11.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研发中心分管副总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 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 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 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 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 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 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2.1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12.2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 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12.3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 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第十三条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 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 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研发中心进 行检索。研发中心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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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 服务,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 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 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 研发中心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 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研发中心,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 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七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7.1 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 17.2 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 17.3 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17.4 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 17.5 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

  • 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 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研发中心负责办理,必要时 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 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 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 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研发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 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 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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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发中心负责。

第三章 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和内容:

  • 22.1 本公司的研发中心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 22.1.1 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 22.1.2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

  • 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 22.1.3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 22.1.4 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 22.1.5 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

  • 或其组合为准;

  • 22.1.6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 22.1.7 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 22.1.8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 22.2 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

  • 向本公司研发中心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 22.2.1 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研发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

  • 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 22.2.2 商标查询:本公司通知研发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

  • 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 22.2.3 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研发中心作

  • 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研发中心负责会同申请人做 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办理;

  • 22.2.4 研发中心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或者

  • 根据情况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

  • 22.3 本公司研发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

  • 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 22.4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位员工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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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公司研发中心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22.5 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司特 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22.6 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 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 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 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 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 企业,可与其签定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 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 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 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合同签定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 标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发生合同纠纷 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研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 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 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 方可受让商标。

向本公司研发中心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由董事 长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商标的保护

28.1 本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本公 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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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本公司研发中心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责任。

28.3 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研发中心按照国家商标局 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28.4 本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侵权商标行为事宜,对无法解 决的可移交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28.5 研发中心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 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 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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