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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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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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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审计部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 1 名。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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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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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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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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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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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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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制度;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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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 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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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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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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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
-
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 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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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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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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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
专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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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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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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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 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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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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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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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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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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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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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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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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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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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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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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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 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审计 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 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 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确认并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 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应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 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 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审计工作报 告、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 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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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 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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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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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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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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