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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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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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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 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 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 露系统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三条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 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 业特有重大事件及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 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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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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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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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 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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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 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三十三条 深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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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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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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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发布澄清 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及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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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 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 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 或者负面事

件。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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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 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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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 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 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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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 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 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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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 系及其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六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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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 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 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未公开信息 的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 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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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发 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 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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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

  • 及材料上报时间;

  •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

  •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 (四)证券部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深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

  • 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

  • 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 (八)董事会秘书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

  • 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1.证券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 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 3.董事会秘书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

  • 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 提供相应材料;

  •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

  •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保荐机构咨询; 3.证券部根据相关材料,依照深交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 告;

  •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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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十 年。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 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记录、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十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 查阅。查阅人或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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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十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本 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其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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