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ong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56262_rns_2025-06-04_baa9315a-e290-4040-8577-eb3c62a031d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 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2

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3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 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 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4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 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 工作。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 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责任人员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 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5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