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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 Tarry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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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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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5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 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 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 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 后续安排。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 其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内部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

(二)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三)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四)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应附上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 司审计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 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 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 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预期财务资助款项收 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